研究小组以17名19岁至24岁的年轻人为对象,让他们保持5分钟的安静状态(不活动身体,也不考虑特定问题),然后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仪调查了他们脑内的血液流动状况,确定了脑内各部位的活动量以及与其他部位的连接方式等个人特征,制作出了个人的脑部接线图,掌握了脑内各部位是互相合作还是互相遏制的关系及其强弱程度,然后转化为数值进行分析,得出了每个人能够记忆的信息上限。
如果公司决议内容违法,那么股东之诉做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就成了促进公司治理的必然环节。《公司法》从第151条到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可依旧存在规定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因而笔者建议,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明确原告资格。《公司法》第15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告股东资格有持股期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十分必要,如果规定任何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那必然会出现“滥诉”情况,降低公司运行的效率。另外,我国还可借鉴美国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起诉时的“净手原则”,规定我国代表诉讼原告股东只能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或者追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股东,这样可以确保原告充分代表公司的利益。第二,建立健全股东代表诉讼激励机制。在小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代位诉讼的时候,法律应当给予其合理的费用补偿,以激励小股东积极行使权利。第三,还应当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掌握的各项信息都不及大股东全面详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降低小股东的诉讼难度。